时间:2025-09-04 15:15:44 浏览量 : 478574 来源 : 作者 :
陕西省宝鸡市重拳出击——
查处一批食品非法添加、销售伪劣产品、不执行政府定价等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宝鸡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围绕“打假、处劣、治虚、惩偷”四大攻坚方向,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食品非法添加、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不执行政府定价案件,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对第一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 张某无照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案
2024年10月,陈仓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在陈仓区某村民房内无照无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9月28日起在该场地从事卤肉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销售卤猪蹄104个,销售额共计2496元。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王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案
2025年5月20日,陇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陇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对陇县某保健品店进行了联合检查。经查,该保健品经营门店内摆放有50余种保健品,均不能提供采购票据和相关资质,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抽样检测,被检保健品均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保健品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陇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陇县公安局,该局于2025年6月10日予以立案侦查。
3. 陇县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4月9日,陇县市场监管局对陇县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且该药店工作人员正在向顾客销售处方药安乃近片。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202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问题仍未改正。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 凤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3日,凤县市场监管局对凤县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的坐垫长度和蓄电池电压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安装脚踏板。经查,当事人从宝鸡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后,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将车辆鞍座长度、蓄电池、脚踏板进行篡改,3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 宝鸡某酒店设备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燃气灶具案
2025年1月10日,金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宝鸡某酒店设备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3台“节而猛”牌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从浙江某公司进购5台“节而猛”牌燃气灶具,已销售2台,该批次灶具未安装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 太白某供气点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12月,太白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局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太白某供气点分公司销售的石油液化气经检验,(C3+C4)烃类组分、铜片腐蚀、总硫含量和硫化氢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从岐山某液化气公司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购进总量为20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 宝鸡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10月28日,陈仓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网上举报,称宝鸡某物业公司违规对其居住小区多收了暖气费。经查,该小区供暖实行政府定价,供暖按流量计费。该物业公司将政府定价的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0元私自调到0.12元,共向601户业主多收140090.14元。陈仓区市场监管向物业公司下发责令退款通知后,物业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已向业主退还了多收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该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宝鸡市场监管)
来源:中国县域经济网
审核:卢志平(陕西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