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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发信息辱骂法官,批评教育维护法威

时间:2023-10-20 17:37:15 来源 : 盱眙法院 作者 : 朱琦

    近日,盱眙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后,法院依法向祁某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10月16日下午,承办法官突然收到祁某的辱骂短信,遂立即与祁某进行电话联系,并要求祁某开庭时来说明情况。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与其进行详细沟通,祁某称该短信系误发,其本来是要发给自己的妻子,但是因法官电话与其妻子电话号码十分相似,自己又喝了点酒,所以不小心发错了。祁某当场表示已经认识到这一行为的错误,自愿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最后,鉴于祁某道歉态度诚恳,承办法官对祁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此类侮辱短信不仅不能向法官发送,也不应向其妻子发送。无论出于何种情形,该行为都是有违法律和道德的。祁某当场表示知错改错,并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言行。

  法官提醒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本案中,法官依法向祁某进行司法送达,但祁某因自己酒后意识不清向法官误发辱骂信息,该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官的个人尊严,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挑衅了司法权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法官了解情况后对祁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不仅是对法官权益保障所作的有力背书,更是让人民群众知晓要尊重法官,尊重司法权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此外,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该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规则,用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诉讼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不仅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益,反而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