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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2023-12-15 12:22:29 来源 : 盱眙法院 作者 : 周天保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9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某在盱眙县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周某某自愿将其购买的盱眙县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被告于2020年9月1日前房产证到手后,立即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1200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条一张。但此后出卖人采取拒接买受人电话、躲避失联等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虽未对合同价款及尾款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但双方仍可以就未约定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并不影响合同成立生效,故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周某某未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于2020年9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经原告电话联系,其始终拒接电话,也未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经法院多次拨打被告在《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预留的电话,被告均拒接电话,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法院认为,被告以其自身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被告于2020年7月9日收取原告定金20000元,现因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根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点评

  房产交易过程中通常会约定“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中有一个专用法律概念“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是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则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是“定金罚则”惩罚性的体现。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约定“定金”,保障交易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