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域高质量发展研究     服务热线:010-63907207  4001893518

第二届“力度与温度”淮安法院十大最具影响力典型案件发布

时间:2024-04-03 16:57:10 来源 : 作者 :

  为充分展现 2023 年淮安法院在护航高质量跨越发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回应群众高品质生活期待等方面的实干实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4月2日下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届‘力度与温度’淮安法院十大最具影响力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代表委员路娟、周弼华、沈佳佳应邀出席。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环资、执行等各个领域。这些案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融通法理、情理、事理,用公正裁判树规则、明导向、扬正气,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有是非,是淮安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缩影。

  市法院研究室主任鲍平晓及各案件承办人参加发布会。市法院新闻宣传处处长赵德刚主持发布会。

  第二届“力度与温度”

  淮安法院十大最具影响力案件

  一、许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许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租用服务器运维提供境外节目观看服务的“UBLIVE”“UB影视”等软件,并将前述软件链接内置于终端设备等方式生产机顶盒和平板,安排他人在福建省石狮市等地线下或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渠道线上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

  2021年7月,淮安市淮阴区居民孙某某购进前述机顶盒后发现淫秽视频节目而报警。经鉴定,该居民购买的机顶盒属于非法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可接收到大量禁止在我国落地接收的境外电视频道。截至案发时,许某某以每台至少500元左右的价格向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高达7亿余元。

(崔建坤,淮阴区法院刑庭庭长)

  裁判结果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或者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许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合计23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许某某等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省“扫黄打非”办督办的一起全省涉案金额最大的制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案件。近年来,由于改装技术门槛低、安装销售隐蔽等因素,涉机顶盒、平板等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购产销”灰色产业链不断发展,呈现出产业化、链条化的特征。

  这不仅侵犯了广播电视节目版权,扰乱市场秩序,还易成为反动、分裂等境外有害信息传播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审慎认定触犯罪名、涉案金额、量刑情节等,确保精准定罪量刑,有力打击了制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专家点评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网络黑灰产业犯罪的样态不断翻新,不仅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亦引发更深层社会危害。在新技术和新业态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认清不法行为的本质、精准定罪量刑是有效惩治网络黑灰产业犯罪的关键。

  非法经营罪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重要罪名,本罪的精准适用有两大前提,一是需要正确理解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二是需要清楚界定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实质。

  首先,非法经营行为的典型特征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内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结合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具体情形,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行政许可规定。

  本案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机顶盒、平板属于卫星广播接收设施,按照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本案中,行为人生产、出售多媒体机顶盒的行为并未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经营许可资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其次,经济犯罪通常具有典型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具有行政违法性虽然能够为刑事违法性判断提供一定参考,但刑事法规范具有其独立的规范目标,以保护法益为价值遵循。非法经营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所设立的罪名,其所保护的法益应当为市场经济秩序,而非单纯的行政许可秩序。

  本案中,行为人不法本质不仅体现在其违反了广播电视这一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扰乱了正常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秩序,并且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顶盒和平板可以接收大量禁止在我国落地播放的电视节目,其中暗含大量境外有害信息,社会危害性巨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二、梁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以来,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郭某等人大量招募国内人员,组建针对国内不特定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非法搭建虚拟MetaTrader4(简称MT4)交易平台,租赁某科技公司服务器,在柬埔寨、缅甸等地使用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投资,并人为操控平台,使被害人严重亏损。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犯罪集团组织成立寇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代理团队,通过“某某国际”等平台实施电信诈骗。梁某某等11人系代理团队中的业务员,所在小组共计诈骗261人6300余万元。

(徐俊,市法院刑二庭庭长)

  裁判结果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等人伙同他人在境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梁某某等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梁某某等人判处五年七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1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投资理财类诈骗,具有被骗人数众多、犯罪手段新颖、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特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通过招募大量国内人员,并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形成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组织纪律性强等特征。

  被告人通过非法搭建虚拟交易平台,租赁某科技公司服务器,在柬埔寨、缅甸等地,使用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投资,实际人为操控平台,使被害人在平台内严重亏损,以此诈骗被害人钱财。

  本案中,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法律,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作用、犯罪数额及相关情节,依法从严判处刑罚。本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时刻警惕非正规渠道推荐的投资理财,防范标榜“内幕消息”“稳定高回报”等虚假宣传活动。

  专家点评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不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果,铲除大批境外诈骗窝点,依法缉捕大批涉诈人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但区别于普通诈骗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具有集团化、专业化、精细化、隐蔽化等特征,不仅犯罪手段专业隐蔽,而且犯罪结构复杂多样,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各异、作用不同,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明知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难点所在。

  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本案中,法院精准认定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层级中的地位作用,区分小组经理和普通业务员,并结合犯罪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科学量刑,实现罚当其罪。

  针对被告人是否属于被迫参与诈骗的辩护意见,法院结合被告人在领取底薪和提成,知道是诈骗后又到缅甸参与了某国际平台诈骗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并不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不足等证据材料,多维视角充分论证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明知,并积极参与诈骗行为,准确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梁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出在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同时传递出国家坚决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信号。

  三、梁某某诉某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出生于2021年5月,随母亲姓。同年6月12日,梁某某落户于其父亲所在村组。该村组就2022年和2023年80亩集体土地作出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规定,未成年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随家庭户主姓,不得随户口不在村组的爸爸姓或者妈妈姓。因梁某某随母亲姓,该村组拒绝其参与村集体收入分配。梁某某父亲与村组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邹正斌,金湖县法院刑庭员额法官)

  裁判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随母亲姓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村组从宗族观念出发,以梁某某未随家庭户主姓为由限制其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际剥夺了梁某某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收益权,故判决撤销涉案分配方案的违法条款,支持梁某某获得村组集体经济收益。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运用村规民约引导善俗、端正民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手段。然而,受传统宗族观念影响,部分村规民约未在法律框架内制定,不仅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而且与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要求相悖。

  本案判决依法否定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效力,明确子女随母亲姓受法律保护,有效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分配土地收益金的权利,有力助推移风易俗,入选全省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张志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文明乡风,移风易俗是关键。在目前的农村地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的合法权益,随母姓群体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这背后是传统风俗习惯与现代法治力量的博弈。通过本案判决,一方面,明确了孩子随母姓的正当性。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孩子享有随父姓或者母姓的选择权,并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另一方面,强调村民自治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村规民约以及村集体的决定等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判决否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效力,明确了村集体收入分配时不得以个人姓氏作为限制条件,有力助推乡村治理规范文明。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培育和涵养文明乡风,要求广大法官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加强对风俗习惯的甄别、分析和扬弃,既要坚决否定和摒弃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冲突的恶俗陋习,又要依法保护、吸收和运用善良风俗,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广大法官应以该案为示范和参考,倡导形成更多“规”住陈规陋习、“约”出新风正气的村规民约,以“软法”促进基层柔性治理,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持续推动以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文明乡风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四、某贸易公司等三公司诉某发展公司关联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发展公司分别欠付某物流公司运费134万余元和某工程公司工程款276万余元,两公司遂提起诉讼。依据涉台纠纷集中管辖和建设工程专属管辖,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某物流公司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对某工程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某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某物流公司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交由涉台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某发展公司欠付某贸易公司运费284万余元的案件正在审理中。

  为一揽子化解纠纷,在征得三案原告同意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三个案件合并调解,由案件承办人、诉前调解员及各方当事人共同组建微信调解群,数次线上核对案件款项,沟通调解方案。

(张媛,经开区法院清算与破产庭法官助理)

  处理结果

  2023年7月,经过两个多月的调解和释明工作,各方当事人最终签订了“一揽子”调解协议,协议确定三个案件累计付款678万元,分五期支付,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对某物流公司诉前调解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当天进行了司法确认。对某贸易公司一审案件和某工程公司二审案件,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同时,三案原告均同意立即解除对某发展公司的保全措施。目前,五笔款项均按期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创造性地提出涉企关联案件一体化处理路径,通过对涉及不同管辖法院、审理层级、审理阶段的“一企多案”进行“并案融合”,切实凝聚纠纷化解合力,仅耗时两个月就实现五家关联企业、三起争议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及时消弭了诉讼程序、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最大化节约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真正做到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事心双解、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多赢共赢,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入选全市政法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佳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张志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人民法院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不是简单“走流程”“走程序”“按程序办”,而是在合乎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一次性有效解纷,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是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办好在手案件,也要关注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纠纷能否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准确全面探知当事人的诉讼真意,梳理明晰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通过充分释明、主动引导、有效调解等工作,对涉及不同管辖法院、审理层级、审理阶段的“一企多案”进行合并处理,实现了解决纠纷不留“尾巴”、减轻讼累的目的。

  这启示广大法官以该案经验做法为范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落到实处,真正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杨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杨某某因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后该案被移送执行并将杨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杨某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被人民法院依职权撤销,但某科技公司未建立相应敏感信息校验处理机制,未及时关注该负面信息的涤除情况,而是在其运营的征信查询网站上继续公开披露杨某某历史失信信息至2022年。

  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在其APP上停止发布对杨某某名誉侵害的相关公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刘弘,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裁判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对于屏蔽杨某某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转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这类影响自然人信用的重要个人信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予及时更正处理,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杨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遂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某赔礼道歉并在其APP上刊登澄清事实公告。

  典型意义

  “行生于己,名生于人”。在数字经济时代,信用评价对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本案系企业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企业征信服务与企业名誉权冲突司法衡量之案件。

  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公开的司法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但对于涉及信用评价等个人敏感信息,其在利用、发布后,应当及时关注导致敏感的负面信息源的涤除情况,并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在平台上公布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审慎、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评价。

  本案的裁判亮点在于,认定某科技公司未及时修改、更新已经发生变动的个人敏感信息,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于建立良好信用环境并强化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专家点评

  张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调研组组长、四级高级法官

  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个人的名誉,体现人格尊严,还可能涉及财产权益。《民法典》第1024条正式将信用评价纳入名誉权范畴,及时回应了社会对信用评价保护的法治期待。

  但近年来,商业化利用信用评价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公开披露民事主体信用评价后,怠于核查、更正失实信用信息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反映出部分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对信用评价保护仍较为忽视。

  该案判决一方面肯定了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已公开的司法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其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负有对信用评价等敏感信息的准确性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责任,体现了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对于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审慎注意义务的具体适用上,认定未及时修改、更正不实信用评价,属于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构成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本案裁判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对于引导征信机构建立健全相应敏感信息校验处理机制,确保对公布的信用评价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具有积极意义。

  六、某建设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4日,某建设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接某科技公司研发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造价1826万元。

  后双方因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产生争议,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玉娟,市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裁判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工程项目自2022年初停工,至今尚未验收。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分歧多达17项,且绝大多数属于专业问题,需逐项鉴定。经研判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市非公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点商会调解员进行调解。

  本案调解员系办案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收案后及时查阅卷宗,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双方当事人将未完成的工程折价抵扣工程款,对质量问题协商赔偿金,最终仅用时20余天,即促使双方就工程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事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淮安市非公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系淮安市总商会下属调解组织,该调解委员会于2023年9月聘请2名商会调解员,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点开展商会调解工作,主要负责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为配合调解员工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聘请了1名退休书记员作为调解办案助手,负责处理调解中的事务性工作。

  相较于传统委托调解模式,驻点调解模式可以有效减少卷宗移送、信息推送、手续交接等环节,切实提高调解效率。同时,引入行业专家、退休法官等专业调解人员到法院驻点调解,也有利于优质解纷资源与复杂纠纷化解需求的精准匹配。该案入选全省法院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张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调研组组长、四级高级法官

  能动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审判理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院驻点商会调解机制是能动司法理念引领下的法院“一次性化解”商事纠纷的有益探索,通过吸纳行业专家、退休法官等专业调解力量进入驻点商会调解员队伍,促进了调解组织建设,提升了调解工作能力水平,值得大力推广。

  本案事实查明难、分歧意见多、专业性强,基于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该案委托至驻点商会调解员调解,推动优质解纷资源与复杂纠纷化解需求的精准匹配,快速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建设工程合同所涉的疑难复杂事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既低成本、高效率办结了案件,也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案都是营商环境,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化驻点商会调解机制,在每一个案件中努力促成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切实平等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让企业放心投资、专心经营、安心发展。

  七、某牛奶公司诉某区行政审批局等行政备案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乳品公司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了投资备案证明。某牛奶公司得知后,提出项目选址距离其仅20公里左右,严重违反了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第十八条“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厂距离北方地区在100公里以上,南方地区在60公里以上”的相关规定,请求某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该投资备案,该局未予书面答复。

  某牛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责令某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撤销对某乳品公司的投资备案。

(蒋同一,清江浦区法院行政庭庭长)

  裁判结果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7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施行后,乳制品加工产业已经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而核准制下的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制下的告知备案审查的标准、强度显然是不同的。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中关于项目核准和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虽仍未修订,但不宜再作为行业准入条件在项目备案中予以适用。涉案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投资建设的类型,该投资备案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故判决驳回某牛奶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中央明确提出放宽对乳制品加工布局的半径和日处理能力等限制,引导乳品企业与奶源基地布局匹配、生产协调,支持南方产区奶源产能开发,重点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发展。

  本案裁判立足于国家大力推进奶业现代化的改革发展大局,准确理解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精神,通过行政审判工作保障国家法律和相关产业政策贯彻实施,助力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对破除奶业区域壁垒、切实维护统一市场竞争秩序等都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全省法院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全市政法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佳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刘小冰 金陵科技学院立法研究院院长

  该案具有值得高度肯定的两大特点:

  第一,实现了法律关系的适度司法调整。本案的关键是,案涉乳制品生产项目是适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确立的备案制,还是适用《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这一产业政策确立的核准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法理学公认的法治常识,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但因《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没有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进行及时修订,造成了备案制与核准制的“虚假冲突”。

  本案通过明确法律与政策位阶,依法否认了核准制在本案中的有效适用,进而对乳制品工业产业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适度的司法调整,实现了通过行政审判保障国家法律和相关产业政策贯彻实施的目的。

  第二,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法支持与依法监督。本案中,法院通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支持了行政机关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也正确指出:“投资备案法律规范中虽无关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但依照正当程序原则,被告仍应对原告提出的书面异议给予书面回复,希望被告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改进。”这既是对行政机关应该完善制度设计的一种委婉提醒,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司法监督。

  八、某银行诉某机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机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某机械公司应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1000余万元,银行对该公司抵押的工业车间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某机械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某银行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拍卖抵押财产。

  经查,某机械公司是省高新技术企业、区重点企业,近年来受疫情等影响经营困难,但仍在经营中。因银行政策调整,该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债务集中爆发,该公司抵押的正在生产经营的场地被迫进入拍卖程序,企业再次面临破产危机。一旦拍卖,该公司100多名专业技术工人将面临失业,厂房内价值近亿元设备将严重折损贬值。

(蔡俭熔,淮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处理结果

  淮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了汇报,并会同涉案相关部门对本案面临的问题进行会商。区委主要领导召开圆桌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部署,副区长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就某机械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债务履行等进行研究。

  通过执行法官积极引导,并经会议确定,由区国有资产公司报名竞买某机械公司资产,在竞拍成功后将涉案地块返租给某机械公司用于继续生产经营,而某机械公司除依法给付国有资产公司租金,还可在租赁期满后再向国有资产公司回购该资产。

  最后,在党委牵头下,某机械公司的涉案不动产顺利拍卖并由国有资产公司竞得,执行法官对案款依照前期债务情况进行依法分配,公司得以继续生产经营,100多名专业技术工人就业得以保障。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中,淮安区人民法院坚持以能动司法解难题、破困局,对资金链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通过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法院、社会联动,帮助企业减轻“包袱”,摆脱债务困境,实现了申请人权益保障、被执行人企业存活、员工就业稳定、社会和谐的“多赢”局面。

  以此案为契机,淮安区建立了由区政府牵头,区委政法委、法院、财政局、司法局、国投公司等单位参与的执行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形成了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解决执行案件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专家点评

  郭兴利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债务纠纷执行案件中,债权人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是抵押权制度的内在价值。但是,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抵押物变现往往伴随着贬值的梦魇,这种对债务人的惩罚虽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然后果,具有法律的正当性。

  但是,如果从抵押物价值最大化、功能社会化、关联复杂化等层面看,那种简单乃至机械的抵押物变现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甚至可能在特定情况下衍生“因小失大”的困境。

  本案中,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在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现实困难等综合研判基础上,通过各方积极参与的府院联动执行程序,不仅实现了债务的执行,更为重要的是,释放了企业活力,稳定了员工就业,增进了社会和谐,对于化解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九、郑某公益诉讼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明知从他人处购进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仍然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1917元。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郑某的住处查获减肥胶囊共计800余粒、减肥咖啡445袋、减肥咖啡粉末24公斤以及生产、包装材料若干。经检验,前述减肥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等药物成分。

  郑某上述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徐海燕,市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

  处理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郑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9170元。因郑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3年1月4日,该案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法院释明,郑某主动于2023年6月7日在《法治日报》上向公众对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但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

  鉴于本案中郑某销售减肥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民事判决前已主动缴纳12万元罚金,确无能力全额履行519170元惩罚性赔偿金,执行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就该案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事项召开听证会,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与被执行人郑某达成和解协议,郑某现金履行155751元,余款通过5年公益劳务代偿方式替代偿付。

  典型意义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出发点是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郑某履行能力有限,若强制执行,必将对其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但如果减免民事处罚责任,违法成本便会降低,将很难起到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探索用同等价值的公益劳动来替代部分惩罚性赔偿金,使被执行人从违法者转变为公益活动参与者,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彰显了司法温度,也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处,维护了司法权威。

  专家点评

  郭兴利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应“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作为惩罚性赔偿请求适格主体的拓展,对于维护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惩戒不法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

  问题是,当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时,就会陷入执法的僵局,特别是被执行人为社会弱者、不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已经因为不法行为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时,如果法院单纯依靠习惯思维强调全部执行,不仅在事实上执行不能,而且容易漠视被执行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而这也背离了法治的应有追求。

  因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要求被执行人以公益劳务替代偿付的创新方式,不仅维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权威,而且尊重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尊严,甚而可能激发被执行人内心深处的道德感,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十、某电子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谭某注册成立某电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二极管、铜引线等加工、销售。

  2019年6-7月,谭某作为某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放任负责公司生产及环保事务的高某某不按规范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仅以加碱中和的方法简单处理后,将含重金属铜等物质的废水排放至连接市政雨水管网的雨水井内,最终流向附近南北走向的一支大沟。

  2021年4月,淮安工业园区环保管理服务中心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正常运行环保处理设施。同年5月,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仍未运行,且存在直接偷排废水情形,遂对该公司车间明管出口、雨水井、原水池三个点位提取水样进行检测,经检测,三处取样点废水中铜含量最低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67.6倍。

(蒋莹莹,盱眙县法院刑庭副庭长)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电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谭某、高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坦白行为体现公司意志,应当认定该公司具有坦白情节。某电子公司、谭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电子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小微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力量。基于此,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引导中小微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既使得企业自身取得持续发展的能力,又从源头降低环境犯罪的几率。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在当地属于中小微民营企业,案发后,实际控制人谭某及其公司积极主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谭某二人缓刑,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涉案企业及负责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挽救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

  同时,案件的成功审结也为推进环境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该案为契机,盱眙县人民法院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发送了关于切实提升生态执法效能的司法建议书,得到了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的积极回复,建议书中的对策建议被全部采纳。

  专家点评

  刘小冰 金陵科技学院立法研究院院长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司法及其机制创新发展迅速,其对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日渐深刻。在江苏,鉴于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方式割裂了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存在审判力量难以集中、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环境保护碎片化等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全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以生态功能区和流域为单位,率先建立并运行环资审判“9+1”机制。该案集中展示了“9+1”机制改革后环境司法的新格局,具体体现在:

  第一,司法力量相对集中。本案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盱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表明,“9+1”机制已经形成了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的环资审判体系。

  第二,法律责任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人既承担了刑事责任,还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成为重要的量刑情节。这说明,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9+1”机制下法律责任的考量更为周全。

  第三,环境治理力量整合。考虑到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素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司法须与其他国家力量以及社会力量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本案中,以该案为契机,盱眙县人民法院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发送了关于切实提升生态执法效能的司法建议书,得到了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的积极回复,建议书中的对策建议被全部采纳。这表明,法院清醒地认识到,司法仅为最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多元工具中的一种。只有由点到面,才能借由个案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进而实现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