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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协议”伪装,可以掩盖劳动关系之实吗?

时间:2024-04-30 13:42:12 来源 : 作者 : 仲梦樵 孔冬冬

  小李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从“打工人”摇身一变成为“合伙人”,可实际工作和薪资报酬却与普通员工一样。后公司经营不善面临解散,在核算员工经济补偿金时,认为小李是合伙人,要共担风险,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小李一头雾水,隐隐感觉哪哪都不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

  2020年,小李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出资80%、小李出资20%,双方共同经营;并约定小李的岗位职责和工资报酬。2022年,科技公司发布解散通知。小李认为,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构成合伙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共担风险。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与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含的实质要件来审查,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

  本案中,小李与公司虽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业务,但协议中明确了小李的具体岗位职责、工资报酬。小李的工资构成与普通员工一致,均为底薪+交通补贴+话费补贴+提成,具体提成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并且,小李具体工作在公司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岗位职责、薪酬均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故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实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依法认定小李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具体实践中,用工形式复杂多样,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逃避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的审查,不在于双方之间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而要根据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具体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即使签订的是合伙或其他协议,只要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所含的实质要件,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合伙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负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