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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某托育中心未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营业受处罚!

时间:2024-05-06 17:06:28 来源 : 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作者 : 梁云

  随着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需要,“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出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大,社会上大批托育机构应需而生,但托育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法律和规范进行非法经营。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淮安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托育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中心正在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现场不能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调查该单位未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中心作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 年12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仍未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继续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

  该中心未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开展 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在2023 年6月被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仍未备案为 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针对该中心的违法行为再次依法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中心立即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提醒:“备案”是托育机构进入行业的“入场券”,也是家长们鉴别托育机构安全性的最基础的标准。为了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请家长们选择正规的、经过备案的托育机构。未备案的托育机构应及时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