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18:47:36 来源 : 作者 : 贺诗磊 王炎 孔冬冬
案情简介
某晚,王某在刘某经营的蓄电池专卖店购买电瓶和充电器,共花费1200元。次日傍晚,王某将电瓶放置于家门口附近充电时,电瓶发生爆炸、起火,致使王某13岁的女儿被烧伤。后王某女儿被送医救治,共支付医药费8千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某女儿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女儿将该蓄电池专卖店和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电瓶发生爆炸系充电器和电瓶搭配错误所致。刘某将错误适配的电瓶和充电器交付给王某,导致电瓶在充电时发生爆炸致使王某女儿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专卖店和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在明知将电瓶放置于室内进行充电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将电瓶放置于室内充电,疏忽看管被监护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定被告刘某及其经营的专卖店承担50%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瓶起火爆炸事件呈多发态势,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大家,请在正规商家购买电瓶及充电器,务必使用原装、适配充电器进行充电,不要在室内或人群聚集处对电瓶进行充电。另外,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爆炸、触电、烫伤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