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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任,应否免于商业三者险赔偿?

时间:2024-10-09 18:03:45 来源 : 作者 : 万芳

  【案情】

  2023年4月1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05国道行驶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邓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邓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突然失控向左进入机动车道内,与同方向单某驾驶的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并被碾压,造成邓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单某无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无责任,应否免于商业三者险赔偿?

  第一种观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免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机动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单某在案涉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但其驾驶机动车且亦无证据证明事故是邓某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故仍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于单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邓某死亡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100元,不足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主张因机动车一方无责而应免于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无法律与合同依据,且即使有此约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