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10:05:22 来源 : 作者 : 王淑臣 孔冬冬
“办理执行案件有三个月了,最深的感悟是只有坚持系统思维,充分能动履职,才能做好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工作。”淮安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刘远升这样说。今年1月,清江浦区法院被列为全省开展民商事法官到执行局短期交流的试点法院之一。刘远升在该院民二庭担任法官助理跟随团队办案多年,被任命为员额法官后,被选派到执行局,开启一段全新的经历。
交流已三月有余,作为处理执行案件的新手,刘远升本着真心、带着问题投入执行工作,带领团队已办结执行处置案件330余件。他从审理、执行两个角度,对裁判过程、裁判结果如何努力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从而减少进入执行程序进行总结反思,能动履职帮助当事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刚到执行局不久,刘远升就遇到一个“棘手”的案子。申请执行人淮安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占用使用费2万余元及利息。案件标的额虽不大,但刘远升发现案件背后的事情却不简单。案涉房屋系一套50余平米的小区商业用房,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后被委托给兴辰公司管理并被郭某、史某实际占有。2020年外省法院将该房屋公开网拍,淮安某公司成功拍得并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一周后,兴辰公司及郭某、史某借占有房屋之便,作为出借方与陈某签订房屋借用协议一份,将案涉房屋借用给陈某和雅盛公司使用。虽经外省法院催告,但陈某和雅盛公司一直占用房屋没有自行迁出,法院未及时予以清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清江浦区法院支持了原告淮安某公司请求各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求,判决被告兴辰公司、陈某、雅盛公司应当分别支付房屋占有费用,被告郭某、史某承担连带责任;陈某和雅盛公司支付自借用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拒不履行,今年1月,原告到清江浦区法院申请执行房屋占有使用费。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截止缴款日的租金。但是在是否同意结案这一问题上,双方再次起了争执。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对该房屋的占有状态仍在持续,依照判决,还会产生相应的占有使用费,法院已经执行到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不能视为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则认为其已经按照法院执行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应当结案。
“几年官司打下来,原、被告多次发生言语冲突,矛盾愈演愈烈,后续房屋占有使用费恐怕还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房屋没有实际交付给房主,双方又没有签订租赁协议,他们之间的纠纷就会一直存在。”刘远升这样想。他联系外省法院了解到该小区内有几十套房屋都存在类似情况,因强制清场方案不够成熟,一直未予推进。
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刘远升决定把案子再办深一层。“既然外省法院清场交付难度大,拖的时间长,那我们当地法院能不能促成双方就后续房屋占有使用费达成协议?”刘远升向局领导提出自己的建议。想法被肯定后,他就立刻行动起来,再次组织双方到法院谈话。
“原告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你们占着不交房是没有道理的。”“形成租赁关系,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屋实现相对稳定的占有,不影响后续使用。”刘远升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现实状况,以及为此已经付出和还可能需要付出的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经过多轮协调,双方同意以审理阶段的评估结果为标准,就后续房屋使用签订租赁合同。
一案结,能够避免多案生。这一方案为该小区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解决示范。
从这一起案件中,刘远升对于如何做深做实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有了新的认识。他认为,一方面,审判工作需要“系统思考”,法官要帮助当事人厘清纠纷的根源,引导双方就财产权益形成明确的法律关系,以思路清晰、公平准确的计算方式和结果帮助确认债权债务,既能最大限度实现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避免案件进入执行,出现因持续占有反复申请执行的情况。另一方面,执行工作应当“不留尾巴”,涉及财产处置的,应当特别重视程序意识,提前做好关于所涉财产的调查,对清场、交付等情况提前做好预判。遇到房屋实际占有人和所有人不一致、且实际占有人不主动搬出的情况,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强制清场确保顺利交付,才能做到规范执行,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