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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婚姻无夫妻之实,法院调解女方需返还部分彩礼和其他费用11万

时间:2024-05-14 19:22:28 来源 : 作者 : 左晟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本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男方送给女方的一份寓意喜庆的物品,以表示男方的心意,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但“高额彩礼”却偏离了彩礼的本意。近日,涟水法院大东法庭调解了一起有关彩礼的离婚纠纷。

  2023年1月,张某(男方)与王某(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次月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3月份举办了婚礼仪式。经双方家庭协商,张某给王某置办了首饰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此外,张某还需给付结婚彩礼108888元,张某虽工作收入不高,父母也都没有什么积蓄,但考虑到自己也已经30来岁,张某还是想方设法凑足了钱作为彩礼支付给了王某。

  不曾想,就在婚礼举办后的第二天,王某提出要张某在淮安市区购买房产,并称如果市区房产问题未落实之前,拒绝与其过夫妻生活,拒绝生养孩子。为此双方大吵一架后,王某便回了娘家,对张某避而不见。张某自觉被愚弄,且认为这段婚姻难以继续,遂于5月份至法院起诉离婚,且要求对方退还彩礼、“五金”“上轿礼”“搬箱礼”“改口费”等费用。

  涟水法院经依法查明,张某、王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过一次离婚诉讼,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张某主张的彩礼部分,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向张某某返还彩礼5万元及首饰费用6万余元。

  法官认为,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为彩礼。

  今年以来,涟水法院大力开展文明实践系列活动,充分调动辖区群众参与移风易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移风易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积极营造浓厚的移风易俗文明实践社会氛围。